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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(试行)
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,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,努力钻研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如下:
第一条 评选委员会
成立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。
主任:院党委书记
副主任:院党委副书记
委员:冯再新,李迎春,李志勇,王延忠,王强,付一政,刘富强,王燕,学生代表
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科。
第二条 本条例面向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非在职、非档案未到学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。
第三条 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基本条件
一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二、遵守宪法和法律,无违法违纪行为;
三、诚实守信,品德优良,无学术不端行为;
四、无违犯校规校纪现象;
五、当年注册在校的学生;
六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有集体荣誉观念。
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奖励办法
一、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初(学院有正式学籍、已注册的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参评)。
二、综合奖学金评定等级及金额:
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,具体的名额分配按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进行,评定等级金额如下:
1. 一等奖学金
评定比例为10%,奖励金额为3000元/学年。
2.二等奖学金
评定比例为15%,奖励金额为2000元/学年。
3.三等奖学金
评定比例为25%,奖励金额为1000元/学年。
三、综合奖学金计分办法
① 综合奖学金综合成绩=德育分(5%)+智育分(85%)+附加分(10%)
② 德育考评得分:基础分为80分,参加一次学术讲座加一分,获得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者加5分。研究生院进行违纪通报者每通报一次减一分。其余加分情况由班级评定,最多加5分,并统一出具加分情况报告,由班级代表签字(班委5人,班级学生7人)。
3.智育分得分
智育分=课程平均成绩A=
每门课程标准成绩:= 100×
(Si为某门课程成绩,为该门课程的平均成绩)
其中:(1)课程按研究生院培养科认定的期末成绩计;
(2)无故旷考者,该门课程以零分计。
4.附加分得分
内容涵盖科技竞赛、学术成果、文体比赛、社会工作、其他表彰等方面。
① 科技竞赛:在全国大赛(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、高校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、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、全国大学生金相大赛,全国高分子材料创新创业大赛,“挑战杯”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)中获奖者可加分,参赛获奖以最高分为限,只加一次,获奖以文件下发为准。
类别 |
一等奖 |
二等奖 |
三等奖 |
备注 |
国家级 |
10分 |
9分 |
8分 |
集体获奖按个人标准减半计分 |
省部级 |
8分 |
7分 |
6分 |
市级 |
5分 |
4分 |
3分 |
校级 |
3分 |
2分 |
1分 |
② 学术成果:科研获奖(国家级10分、省部级8分、市级5分)、论文发表(核心以上5分,见刊,第一作者)、课题申报立项(国家级课题10分、省部级8分、市级5分、校级3分)、专利申报(5分,公开)。
5.社会实践能力得分
① 参加文艺、体育比赛、获奖者可加分:
类别 |
一等奖 |
二等奖 |
三等奖 |
备注 |
国家级 |
8分 |
6分 |
4分 |
集体获奖按个人标准减半计分 |
省部级 |
6分 |
4分 |
2分 |
市级 |
4分 |
2分 |
1分 |
校级 |
2分 |
1分 |
0.5分 |
② 担任院校级干部考核合格者可加分(校院学生会干部要求副部以上,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年方具备加分条件,担任多项学生干部职务,当年取最高项加分,三年均担任学生干部可累计加分)。
职务 |
加分 |
职务 |
加分 |
职务 |
加分 |
校主席团级 |
2.5分 |
院主席级 |
2分 |
班团干部 |
1.5分 |
干事 |
2分 |
部长级 |
1.5分 |
委员 |
1分 |
③ 特殊荣誉奖得分:具有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行为或为学校,学院
做出了特殊贡献,且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的,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方可酌情加3-5分。
其他加分:
1.资格考试:英语六级证书,计算机等级三级及以上证书得3分(考核期内通过),其他资格证书(教师资格证及与行业证书)得1分,可累加。
2.个人表彰:三好学生标兵、学生干部标兵得2分,校级荣誉称号(校优秀班干、校优秀团干、校优秀团员、校三好学生等)得1分,院级(院优秀班干、院优秀团干、院优秀团员)荣誉称号得0.5分,其他表彰得0.5分。
四、在外校借读、休学、定向委培的研究生不参加综合素质奖学金的评定。
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能获得奖学金
一、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种奖学金;
二、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参评各种奖学金;
三、有不及格课程的,不得参评综合奖学金;
第六条 评定管理办法
学院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,根据学生综合情况和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及比例,对申报综合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,确定学院获奖学生名单,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,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,公示后将结果报研究生院。
第七条 附 则
一、在奖学金评定的过程中,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,除追回已发出的相应奖学金和证书之外,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二、本实施细则解释权、修改权在九游(中国)。
三、本实施细则从2015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。
九游(中国)
2016-01-21